八、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类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
(3)《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做好2025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函》(农科(资环)函〔2025〕2号)
2.支持内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等经营主体。
5.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针对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推广应用,采取“一年支持、两年巩固、三年建机制”的方式,试点地区同一地块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补贴形式可采用直接补助、间接补助、以旧换新等,在逐步培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运行模式后,支持政策将分年分地区逐步退出。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贴20元左右、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贴90元左右。中央资金(第二批)补助标准为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贴18元左右、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贴83元左右。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各任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项目工作方案及本地区覆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编制可操作、能落实落地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意见。
(2)组织项目实施。经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抓住春季和秋季覆膜的关键时期,采取直接补贴、间接补贴等方式指导经营主体完成项目任务,覆膜任务完成后,按照经营主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方式,逐级验收。
(3)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账户。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
2.支持对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牵头负责项目实施。项目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主要为农机(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食畜养殖场(户)及相关涉农公司,支持对象尽量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标准
(1)对秸秆科学还田进行补贴:对实施秸秆深埋还田、碎混还田、覆盖还田少免耕、快速腐熟还田的,作业补贴不高于20元/亩;购买腐熟剂补贴不高于5元/公斤。
(2)对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进行补贴:对秸秆还田农机具、生产秸秆有机肥等专用设备、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必要的设备以及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等有关机械购置进行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得高于设备购置资金的30%。
(3)对秸秆利用和收储运进行补贴:对秸秆基料化、原料化、肥料化和收储运进行补贴,每收储运、利用1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收储运不得与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秸秆利用重复补贴,即同一吨秸秆不能补贴两次。
5.补助环节。各项目县自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比例应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50%。秸秆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相关设备购置补贴,以及秸秆原料、秸秆腐熟剂抛洒作业、秸秆收储运作业补贴等方面。
6.补助方式。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设定基金等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
7.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县(市、区)按照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编制本县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组织项目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举措,严格按要求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加强跟踪调度和督促指导,提高项目实施成效,购置的农机具应标识年度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字样。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加快项目资金执行。
(3)组织项目验收。按照市级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的内容,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采取多种形式随机进行项目指导。
(4)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支持对象账户。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110号)
2.支持内容。河北省实行“一揽子”政策,补奖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发展草牧业,重点支持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场建设、机械设备购置三个方面。
3.实施范围。张北、沽源、康保、尚义、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怀来、涿鹿、赤城、黄城子牧场、崇礼、丰宁、围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兴隆、宽城、滦平、鱼儿山牧场等18个县(区、场)。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5.补助对象。家庭农(牧)场、农牧民种植(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支持中小规模的种植、养殖企业(场、合作社)。
6.补助标准。饲草种植按不高于每年300元/亩给予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不高于明确的标准,圈舍建设每平方米补贴300元,贮草棚每平方米补贴200元,青贮窖每立方米补贴150元,污粪池每立方米补贴300元。机械设备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其他实施内容的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区、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单个实施主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组织县域内相关实施主体申报拟实施项目。
(2)制定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遴选拟实施主体、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市级批复,市级统一报省级备案。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区、场)结合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场建设和机械设备购置等支持方向,将项目任务落实到实施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4)项目验收。县(区、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县级自验,并申请市级抽验。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实施主体。
(四)渔业增殖放流(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27号)
2.支持内容。在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褐牙鲆、松江鲈、绿鳍马面鲀、单环刺螠、梭鱼等6个品种;在内陆的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湿地、小滦河上游和潘家口、大黑汀、岗南、黄壁庄、王快、西大洋、桃林口、官厅、朱庄、岳城等水库,增殖放流细鳞鲑、青虾、鲢鱼、鳙鱼、草鱼、青鱼、梭鱼、马口鱼、黄颡鱼、河蟹、中华鳖、泥鳅、池沼公鱼(受精卵)等13个品种。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至相关设区市、雄安新区财政部门,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苗单位。
5.补助标准。根据《华北地区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结合我省各地放流水域面积等情况,按照因素法进行补助。中央资金用于增殖放流苗种购置费用、政府采购手续、放流组织与实施、捕捞渔民满意度抽样调查、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支出。省级资金全部用于增殖放流苗种购置。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放流苗种、任务数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和绩效任务要求,开展苗种采购、检验检疫等工作,无政府采购延误和资金下达时间错过放流季节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按时完成放流任务。
(3)省级验收。省厅渔业处组织专家开展年度整体验收,重点查验政府采购手续、供苗单位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称重计数等情况。
(4)兑付资金。放流结束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生产(采购)协议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质量鉴定报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现场监督情况表》等材料齐全后,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苗种资金拨付苗种供应单位。
(五)地膜回收示范(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
2.支持内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配套支持2024年承担中央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的任务县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在全省建设提升一批废旧地膜标准化回收网点,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
3.支持对象。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加工能力的企业。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配套支持承担“2024年中央地膜科学利用回收项目”的任务县,按照6元/亩的补贴标准对项目县使用符合要求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的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建设提升一批废旧地膜标准化回收网点,每个网点支持资金为8万-1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各任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资金下达文件、省级项目工作方案及本地区覆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编制可操作、能落实落地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意见。
(2)组织项目实施。经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抓住春季和秋季覆膜的关键时期,采取直接补贴、间接补贴等方式指导经营主体和回收网点完成项目任务,任务完成后,按照经营主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方式,逐级验收。
(3)补贴资金发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资金发放至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账户。
(六)农药减量控害集成示范(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支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做到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调查全面,分析预测准确,信息报送及时,预报发布广泛,指导防治科学,实现农药减量控害,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丰收。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市级和县(市、区)级植保机构。
5.补助环节。(1)保障市、县级植保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田间监测调查、数据汇总、信息报送、预报发布、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对农作物病虫测报观测场、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的更新、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2)组织辖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研判所需费用。(3)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所需费用。
6.补助标准。结合我省各地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工作任务量,对各地进行支持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