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耕地质量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2.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3.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4.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园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5.补贴标准。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
6.办理流程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面积核实和补贴对象认定依据、公开公示要求,细化发放流程。
(2)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村级组织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组织农户在摸底表中签字、按手印;乡镇建立公示台账,对各村摸底上报的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加盖乡镇、村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除涉及个人隐私外,补贴信息至少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所在乡镇村、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
(3)县级审核。公示期结束后,乡(镇)政府将补贴面积汇总表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县(市、区)补贴标准,确定分户补贴金额,加盖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开栏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
(4)补贴资金发放。第二轮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受益农户。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23〕163号)
2.支持内容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开展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持续提升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合理建设农田防护工程。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贴对象。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
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补助2400元,提升改造高标准农田亩均补助2200元。
6.办理流程
(1)项目申报与审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立项评审。
(2)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期一般为1-2年。
(3)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建后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三)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发布)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字〔2022〕100号)
2.支持内容。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维修养护。包括桥、闸、涵、泵站(含电力)、扬水站(含电力)、引水坝、小型塘坝、机井(含电力)、大口井(含电力)、渠(管)道等田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管护试点建设。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牵头负责项目实施。
5.补助标准。根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申请,结合全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受灾情况、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排查情况和工程质量保险管护试点情况,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
6.办理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下年度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申请,并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申报书。
(3)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上报申请,结合全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受灾情况、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排查情况和工程质量保险管护试点情况,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
(四)季节性休耕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13号)
2.支持内容。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季节性休耕,将小麦、玉米一年两熟改为一年一熟,实行“一季休耕、一季种植”,将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一季雨热同季的玉米或油料、棉花、耐旱耐瘠薄的杂粮杂豆等,减少地下水用量。季节性休耕期间鼓励农民种植绿肥作物,减少地表裸露,培肥地力。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主要为承担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
5.补助标准。按照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验收合格后,通过“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实施季节性休耕的农户或实施主体。每亩补助500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技术路径、工作程序、资金使用、补贴标准、保障措施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将实施任务科学分解到乡(镇)、村、实施主体、地块,组织公开公示。
(3)签订协议。项目县或乡镇政府与实施耕地季节性休耕实施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将任务落实到田间地块。
(4)组织验收。项目县对实施主体实施面积、技术路径、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自验。市级进行抽验。
(5)兑付资金。县(市、区)自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五)轮作试点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轮作休耕、油菜生产和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
2.支持内容。2025年全省承担轮作任务20万亩,其中轮作油菜11.9万亩、轮作花生8.1万亩。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支持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轮作任务。也可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效果。同一地块、同一季作物轮作项目不能与油菜生产、带状复合种植等同时享受补助。
5.补助标准。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确定补贴标准,每亩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50元。可以采取直补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及生产所需物资,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
(2)组织申报。项目县(市、区)组织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任务申报,将任务落实到户、到地块,明确承担主体、任务数量、补助金额等,并及时登记清册公开公示。
(3)组织验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等。
(4)兑付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发放资金。
(六)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25年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6号)
2.支持内容。以服务支撑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为重点,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成推广施肥新产品、新技术、新机具“三新”模式,持续推进科学施肥增效。2025年我省打造21个“三新”集成推进县,继续开展肥效田间试验等基础支撑工作。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支持对象。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5.支持方向和补助环节。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三新”千亩方万亩片建设、试验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宣传培训等。项目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三新”集成模式示范推广所需的新型肥料、服务作业等进行适当补贴,获项目补贴的有关肥料须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
6.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市级农业农村局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遴选,择优确定“三新”集成推进县。
(2)制定方案。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县(市、区)结合农时和项目进度,开展田间肥效试验和“三新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
(4)兑付资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总结验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七)第三次土壤普查(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
(2)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土普办发〔2022〕9号)
(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形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5〕5号)
(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形成质量控制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5〕6号)
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内容。支持用于市县级三普成果汇总汇交、全省三普成果编制质量控制、三普试点县土壤样品全锶检测、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富硒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省级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成果编制。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内容。支持用于市县级土壤边界踏勘与制图、市县级成果汇总汇交、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平台、盐碱地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开发、省级成果汇总汇交、样品库建设货物采购与维护、三普试点县土壤全硒检测。
3.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环节
中央资金全部对下转移支付至市级,主要开展3市及所辖31个县区三普成果汇总汇交、全省三普成果编制质量控制、三普试点县(承德市围场县)土壤样品全锶检测、10市(含辛集、雄安新区)所辖32个县区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富硒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省级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成果编制。
省级资金支持开展样品库建设货物采购与维护,采购样品库所需档案资料、土壤样品、标本存储设备和信息管理设备,保障样品库的日常运转;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范开展试点县约4330个样品土壤全硒检测。市级资金开展土壤边界踏勘与制图和成果汇总汇交;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平台开发、盐碱地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开发、省级成果汇总汇交。
5.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标准:市、县级三普成果汇总汇交资金补助标准均为60万元;全省三普成果编制质量控制资金补助标准为450万元;三普试点县土壤样品全锶检测资金,每份样品检测补助标准约为70元;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土壤样品采集检测每份样品补助标准900元,专题成果编制资金补助标准每县5万元;富硒土壤样品检测质量控制资金,每份样品补助标准100元;省级三普富硒土壤专题调查成果编制补助标准18万元。
省级补助标准:开展样品库建设货物采购,采购成本260万元;开展土壤全硒检测,检测单价约70元/个。转移支付市级补助标准:土壤边界踏勘与制图补助标准50万元/县(约0.6万元/万亩),成果汇总汇交补助标准60万元/县(约0.72万元/万亩);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平台开发,补助标准350万元/个;盐碱地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开发,补助标准40万元/个;开展省级成果汇总汇交,工作成本24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各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技术路线、任务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发放至承担项目技术服务的实施主体。
(八)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支持内容。支持各地开展二轮到期延包工作,确保农户在新的承包期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176个县(市、区)。
5.补助环节。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但不限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摸底核实、调查测绘、合同网签、土地承包合同数据与权证登记数据交换、完善证书、材料归档及其数字化等环节。
6.补助标准。按照每亩承包地3元标准补助。
(九)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提升(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
(2)《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2.支持内容。支持用于全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更换监测点缺损标识牌、编制全省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评价、开展季节性休耕区耕地质量专项调查。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环节。省级资金支持编制全省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开展季节性休耕区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市级资金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编制全省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评价。县级资金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更换监测点缺损标识牌。
5.补助标准。省级补助标准,编制全省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工作成本34万元;开展季节性休耕区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布设50个耕地质量监测点,样品采集、检测单价约10000元/个。转移支付市级补助标准: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3210亩,补助标准约280元/亩;编制全省耕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成本23万元/个;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评价,工作成本23万元/个。转移支付县级补助标准: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全省布设1000个监测点,补助标准3000元/个;更换监测点缺损标识牌,补助标准2500元/个。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各项目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市级验收。市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技术路线、任务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发放至承担项目技术服务的实施主体。
(十)盐碱耕地年度动态监测项目(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省委深改会提出“做好土壤监测预警提醒,防止产生新的盐碱地”。
2.支持内容。支持盐碱耕地面积最大的沧州市负责在全省盐碱耕地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田间调查,编制盐碱耕地年度动态监测报告。
3.补助环节。全部对下转移支付至市级,主要用于田间调查取样、土壤样品检测、数据审核上报、成果报告编制等环节。
4.补助标准。一是1500个监测点调查、采样、测试工作,每个监测点补助标准800元;二是分析调查、测试数据,结合遥感影像,编制监测报告,补助标准10万元。
5.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市级验收。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技术路线、任务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等。
(4)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项目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发放至承担项目技术服务的实施主体。
(十一)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旱作雨养种植(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水资〔2023〕40号)
(2)《河北省农业节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支持内容。在地下水超采区,将水浇地改为旱地,统一关停取水井,不再抽取地下水灌溉,采取抗旱保墒耕作方式,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发展农业生产,减少地下水开采。实施区域以单井控制的水浇地面积为单元,原则上要整村推进、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冀中南部地区主要是将水浇地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改为旱地种植,或改种杂粮杂豆、甘薯、花生、油菜籽、油葵等抗旱耐旱作物。张家口坝上地区主要是将水浇地种植蔬菜、马铃薯等改为旱地种植燕麦、荞麦、胡麻、马铃薯等抗旱耐旱作物。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市县配套资金。
4.享受对象。对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组织等实施主体。
5.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措,省级财政对有关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张家口坝上地区补助到县,由县级包干使用。冀中南部地区省级每亩补助340.4元,不足部分由市县配套补齐,资金补助到农户。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种植作物、关井措施、关井数量、补贴标准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旱作雨养种植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绘制项目区平面分布图。县、乡镇、村将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张家口地区每年5月前完成,冀中南部地区每年9月前完成。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与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关井数量、补贴对象、种植模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张家口坝上地区每年9月底完成,冀中南部地区于第二年9月底前完成。
(5)兑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实施主体。
(十二)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水资〔2023〕40号)
(2)《河北省农业节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支持内容。以地下水超采区的井灌农田为重点,依托农业托管服务组织、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有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以单井控制的水浇地面积为单元,在小麦、玉米一年两熟或其他大田作物,成方连片组织实施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地下水开采。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承担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主体。
5.补助标准。采取“先实施、后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实施主体,根据验收核实的实施面积给予省级每亩补助100元补贴。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补贴标准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高效节水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绘制项目区平面分布图。县、乡镇、村将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与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实施面积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任务的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