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类
(一)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全面总结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加快推进202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5〕5号)
2.支持内容。坚持“花钱买机制”原则,整县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广成熟组织方式和技术模式。优化建立2套以上县域粪肥还田主推技术模式。积极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加强集成创新,遴选一批好用实用的粪肥还田机械,分作物分粪肥种类集成一批务实管用的轻简化机械化技术模式,提升粪肥还田科学化水平。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贴对象。主要为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补助环节及标准。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实际,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根据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算,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10%;田间试验监测、粪肥质量监管追溯、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8%。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等。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补贴标准。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与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实施面积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经验收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二)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支持内容。支持种植主体优化组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充分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增产潜力,努力提高主要粮油作物关键技术模式到位率和覆盖面,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民产量、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有效发挥对小农户的示范带动,更好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支持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且不得与承担部级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已承担农业节水、单产提升工程等项目任务的地块,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安排实施。
5.补助标准。奖补资金可按关键技术措施到位、当年单产目标实现等情况测算拨付。奖补标准可统筹考虑主体单产水平情况、种植规模(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奖补资金总体规模等因素,采取阶梯化设置,并对单个主体设置奖补上限,防止“垒大户”。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奖补不超过15万元、每个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奖补不超过5万元,具体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种植品种、面积规模、主推技术、单产目标等实施条件以及操作程序等。
(2)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积极参与、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关键技术、单产目标等基本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研究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
(3)过程记录。项目主体应按要求加强田间管理,落实关键技术,并在整地播种、肥水管理、病虫草害防控及机械收获等关键环节,以照片、视频等形式记录应用的关键技术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了解核实重点技术到位情况,并进行记录,实行一主体一档案。
(4)测产验收。作物收获季节,项目主体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实上报实际单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承担项目主体核实测产结果。对于主体自行填报产量过高的,要逐一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5)结果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互联网、村务公开等渠道,及时公示项目拟奖补主体及资金情况,对反映有异议的要组织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兑付资金。
(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
2.支持内容:支持奶牛存栏100-2000头奶牛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提档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设备,升级奶牛养殖及挤奶厅设施装备,购置质量安全检测配套设施设备,应用精准饲喂、环境控制、健康养殖等先进技术,发展养殖加工一体化等。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奶牛存栏100-2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每场不超过60万元。
6.办理流程:奶牛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市县对项目申报书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厅,省厅评审后确定市县支持奶牛场数量并下达支持资金。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数量,从申报场中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四)支持新型家庭农场、合作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0号)
(2)省委农办等17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办〔2020〕2号)
2.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新品种、推广应用绿色生态适用技术、购置高效灌溉设备和先进农机装备、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3.支持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5.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左右,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10万元左右,原则上对单个主体的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
6.补助方式。采取奖补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明确项目的支持对象(承担主体)、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等。
(2)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督促各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并准备项目审核相关材料。
(3)督导审核。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审核,总结工作情况,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建立并完善档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项目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审核。
(4)兑付资金。本项目采取奖补方式,确定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五)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特色产业生产能力提升(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行动方案》
2.支持内容。支持建设蔬菜、水果、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或育苗基地,改造老果园,蔬菜、水果设施新建或改造提升,以及农业经营主体自缴农业保险保费补助。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5.补助标准。每个合作社补助15万元左右、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2)方案批复。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进行审核批复。
(3)组织实施。县级按照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项目验收。项目县建设任务完成后,采取县级验收、市级抽查、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验收。
(5)兑付资金。验收通过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六)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贴息范围。主要是对现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设施农业建设、生产经营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在同一批申报项目中,资金应重点和优先用于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设备购进更新类贷款。相关市对获得“河北省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施农业更新改造项目”的县,按照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给予专项支持。
5.贴息期限和比例。按照实际贷款使用期限及使用额度,对规定时间内产生的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化2%,单笔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贷款在同一时间区间内不享受重复贴息政策,贴息前须先完成利息支付,贴息资金用完为止。对已享受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等相关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0号)
(2)省委农办等17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办〔2020〕2号)
2.支持内容。提升合作社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增强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支持50个农民合作社,其中10个2024年河北省“十佳”农民合作社,40个2024年河北省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
5.补助环节。支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对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应用绿色生态适用技术、购置高效灌溉设备和先进农机装备、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6.补助标准。支持10个省“十佳”农民合作社每个30万元,合计300万元;支持40个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共计675万元,根据合作社创新模式、带动能力和发展情况,对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进行分档,对产业融合较成熟、带动增收能力较强的25家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每个支持18万元,其余15家新产业新业态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每个支持15万元。
7.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额度、补助方式、实施要求、监管措施和绩效评价等,并报市级审批。
(2)组织实施。项目县(市、区)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按照审核通过的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3)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市级审核。
(4)兑付资金。经县级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实施主体。
(八)农村金融服务专员(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
(1)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河北省实施“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工作方案》(冀农办〔2022〕7号)
(2)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印发《河北省“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试点实验方案》(冀农办〔2022〕19号)
(3)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专员”试点规模》(冀农办〔2023〕20号)
(4)省委农办、省委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全省乡镇覆盖的通知》(冀农办〔2024〕13号)
2.支持方向。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制度落地落实,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带动作用,帮助农户、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及融资服务,搭建起金融机构与乡村、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推动“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农企农户。
3.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4.支持内容。支持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用于开展全省“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农村金融服务专员”培训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印发政策解读、金融产品汇编,平台运维升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