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一)渔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市发〔2024〕3号)
2.支持方向。支持产业基础较好的沿海渔业县和产业特色明显的内陆渔业县,围绕区域优势特色水产,通过项目实施,巩固和提高现代渔业发展水平。建设单位需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已承担现代渔业产业园的以及两年内承担过同类项目的不再予以支持。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环节。由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实施,重点补助以下几方面:
(1)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支持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开展原良种亲本更新、苗种繁育,原种保种,良种选育、提纯复壮,开展种质质量鉴定及水质监测。
(2)智慧渔场建设。海水养殖区重点推进沿海工厂化、网箱等养殖模式数字化改造和深远海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支持配备环境监控、精准投喂、自动起捕、智能巡检、洗网机器人等设施设备;淡水养殖区重点推进池塘、工厂化、大水面生态渔业等养殖模式数字化建设,支持配备鱼群生产监测、智能增氧、饲料精准投喂、自动起捕、鱼病诊断防控、循环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3)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模式新技术应用。支持应用先进水产养殖新模式新技术开展的生产设施改造提升,完善进排水系统,并配备相应的养殖生产装备、水质监测、尾水处理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仪器和相关药品。
5.补助标准。每个县(市、区)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级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主管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指导建设主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认定结果。
(4)资金兑付。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提升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河北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109号)
2.补助对象。已建成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拟进行深远海网箱建设、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建设、养殖工船建设、增殖品种繁育能力提升等“种粮于海”的海洋牧场建设管理维护单位。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支持方向。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增殖品种繁育能力提升等。
5.补助标准。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余资金企业自筹。海洋牧场底播品种繁育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规模的50%。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级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主管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指导项目主体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认定结果。
(4)资金支付。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现代渔业产业园(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河北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冀财农〔2021〕109号)
2.支持内容。以强链、补链、延链为支持导向,开展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化水产种业创新攻关,提升我省水产苗种育繁推综合能力;推动水产养殖向绿色高效规模生产发展;培育渔业新业态。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2025年中央现代渔业产业园项目承担主体。
5.补助环节。开展水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或升级改造,预制菜产业培育,智慧渔业建设,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集成示范和应用,品牌培育及宣传推介;引进水产新品种,鼓励引进优质种源开展繁育试验和示范推广;发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建设提升池塘、车间等基础设施,配套智能化、节能型养殖生产装备,配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实验室,园区统一规划、科学开展养殖区进排水检测、集中连片养殖尾水治理等,打造一批现代化水产养殖基地。
6.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海水主导品种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给予总补助资金的50%,通过中期评估,第二年补助50%;淡水主导品种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年给予总补助资金的50%,通过中期评估后,第二年补助50%。按照省财政产业类补助资金投入要求,结合渔业发展实际,用于水产种业能力提升、养殖设施改造、集中连片养殖区基础设施建设、尾水治理以及区域品牌宣传营销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用于加工及物流等基础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实施;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获得省农业农村厅的批复后实施。
(3)项目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4)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求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资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资金。
(四)远洋(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支持内容。一是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支持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二是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未列入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制冷保鲜系统。三是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采取后补助的补助方式。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渔业企业或渔民。
5.补助标准。一是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24米以下渔船不超过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24米(含24米)以上渔船不超过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和补助上限。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在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
二是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相关设备价格的30%和补助上限。
三是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船补助上限为20万元。
6.办理流程
(1)申请。享受对象根据更新改造的规定和标准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更新改造申请。
(2)核验及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核验,符合补助政策的,申请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实施更新改造工作。
(3)验收。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根据《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相应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保设备质量,完成绩效任务。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4)兑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
各地结合实际,对办理流程进行简化的,以申请地公布的政策为准。
(五)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主管部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合作社等;
(2)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
(3)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补贴标准。补助上限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6.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市县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开展项目申报、筛选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2)组织实施。县级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3)验收认定。项目完成后,由县级(组织初验后)提出申请,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结果认定。
(4)资金兑付。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金。
(六)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3)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
2.支持内容。支持开展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
支持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且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
5.补助环节
综合海域状况、自然气候条件和适宜品种等因素,因地制宜开展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建设重力式深水养殖网箱,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按照周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规模为50个(含)标准箱以上的项目。
6.补助标准
重力式深水网箱标准箱折算方法:40米≤周长<60米网箱为1个标准箱,补助上限为8万元;60米≤周长<90米网箱折算为2个标准箱,补助上限为16万元;周长≥90米网箱折算为3个标准箱,补助上限为24万元。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不超过总造价的30%和补助上限。
7.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根据项目储备有关要求和下达资金额度,相关市县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原则上须达到可施工的要求。
(2)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实施,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
(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认定结果。
(4)兑付资金。市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兑付资金。
(七)远洋渔船国际履约和能力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支持内容。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引导远洋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养护国际海洋渔业资源。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享受对象。远洋渔业企业。
5.补助标准。以远洋渔船为单位,主要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为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单位补助金额。调节系数为有效履约时长除以全年时长,执行国家公海休渔规定,且停产进港的,则该时间(含进出港至渔场的航行时间)计入履约时长。因涉嫌违规作业,被部局通报处理的远洋渔船,按有关文件规定扣除相应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6.办理流程
(1)申报。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审核。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接到资金补助申请后,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无误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渔船所有者信息、渔船船名、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采取张榜公示或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助资金发放至项目实施单位。
(八)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19号)
(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农渔养函〔2024〕20号)
2.支持内容。新品种引进与养殖示范,引进适宜我省养殖的鱼、虾等名优类养殖新品种,开展人工规模化繁育、养殖示范;新技术新模式集成与示范,开展池塘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陆基循环水养殖、渔农综合利用、盐碱水绿色高效养殖、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新技术新模式集成与示范;开展多养殖方式原异位结合的尾水综合治理技术示范。
3.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补助对象。为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和不良社会反映,具有一定新品种引进、新技术示范生产基础,在当地建有稳定且具一定规模的繁育及养殖示范基地,管理运行规范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5.支持环节。资金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亲本、苗种、饲料、药品、生态制剂等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等。
6.补助标准。开展15项示范任务,引进新品种9个,示范新技术新模式6项。每项补助20万元,总金额300万元,企业自有配套资金占比不低于50%。
7.办理流程
(1)组织申报。市、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辖区内水产养殖企业按照《2025年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储备指南》积极申报,按照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制定方案。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项目任务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参加人员、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经市级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3)组织实施。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省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质量,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4)省级验收。项目完成后,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向所在市(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初验合格的,申请省级验收。
(5)兑付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省级水产新品种引进及新技术养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