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分别制定本地总体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分配原则、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式、申报和评审情况、分配意见、监管措施等。同时,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总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实施地点、实施要求、监管措施等。各地总体资金使用方案、总体项目实施方案印发前要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充分沟通,方案正式文本请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发送PDF格式电子版,邮箱:ahnwcwc@163.com),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有单独通知的事项,方案备案时间从其规定。
(二)推进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绩效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四)强化调度督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享受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补助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并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和2020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年中、年度执行情况(必须包括安排贫困县的项目和资金情况);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必须包括产业扶贫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项目实施总结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于2020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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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3.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1日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一、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该任务为约束性任务。
继续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给补贴对象。
二、农机购置补贴
该任务为约束性任务。
按照《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要求,指导各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