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支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该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继续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条件
一是明确项目单位。项目支持的对象确定为开展清产核资的项目单位。二是明确支持范围。项目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单位开展清产核资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三)补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项目资金向贫困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县倾斜支持的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鼓励支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我省32个贫困县(含12个大别山革命老区县)、27个国家级前三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涉及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含5个贫困县)共54个县(市、区)为补助对象。
(四)实施要求
一要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资金用途,提出绩效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等内容。二要加强绩效评估。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三要强化调度督导。项目单位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定期报送项目进度和工作总结,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