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2.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二)支持内容。以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聚焦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优势产区,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
(三)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农户和服务主体(我省要求补农户的比例不低于5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补助环节。重点聚焦耕、种、防、收等各个服务环节中,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及制约当地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具体补助的生产服务环节、发展重点突出短板、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问题,由各项目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五)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县(市、区)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
(六)办理流程
1.分解绩效任务。省级根据各地申报及粮食种植面积等情况按照因素法测算后,将项目绩效面积和资金分解到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2.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政府印发或批复。方案应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补助环节、保障措施等内容。
3.确定服务主体。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服务主体和承担任务量。
4.组织项目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按照与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内容,分环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按要求保留相关作业资料。
5.县级核查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由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服务环节、任务面积、服务质量等,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6.兑付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开展服务的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发放至接受服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或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接受服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