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号)
4.《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二)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三)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补贴标准。各地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专户结余资金规模以及本级核实确定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
(六)办理流程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操作办法、公开公示要求等。
2.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村级组织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组织农户在摸底表中签字、按手印;乡镇建立公示台账,对各村摸底上报的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加盖乡镇、村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除涉及个人隐私外,补贴信息至少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所在乡镇村、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
3.县级审核。公示期结束后,乡(镇)政府将补贴面积汇总表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县(市、区)补贴标准,确定分户补贴金额,加盖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开栏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
4.补贴资金发放。第二轮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受益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