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19年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动机械化有机旱作农业快速发展,促进耕地质量提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深入推广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技术,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9年在全省试点实施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项目,补助面积50万亩,资金1000万元。
二、补助原则、对象、标准和技术要求
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定额补助,先干后补;公开公正,严格管理。
补助对象:承担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试点项目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补助标准:每亩补助20元。
技术要求: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质量应符合农业部《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质量》(NY/T500-2015)标准要求,其中,玉米秸秆粉碎长度≤10cm,粉碎长度合格率≥85%,残茬高度≤8cm,抛洒均匀无明显漏切。
三、补助程序
(一)落实作业任务。县农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任务,组织乡(镇)、村选定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签订作业合同,合同应明确作业区域、任务及质量。
(二)开展作业服务。承担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项目任务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按照作业合同和技术要求,按时完成作业任务。
(三)实行远程监测。实施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的机组必须安装监测终端,所安装的监测终端应与全省智慧农机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连接。
作业完成后按照监测系统导出的明细,形成《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监测记录表》(附表1),通过部门公示栏或电视、政务网站等方式公示一周。如因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或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发现机手作业时有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监测结果,由乡(镇)农机管理人员或村委会负责人,负责核实作业面积和质量,并由农户、机手和核实人员三方签字,填写《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人工核查记录表》(附表2),并对实施作业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由乡(镇)汇总报送县农机部门。
(四)形成补助明细。县项目验收组对公示无异议后的作业面积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由项目县领导组决定。验收结束后,形成《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情况汇总表》(附表3)和《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附表4)。县农机部门将《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及时兑付给承担项目任务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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