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组成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机部门负责的项目管理组和技术组,定期研究、妥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县农机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项目研究,制定详细的《县级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选点、各项目点规模、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权属状况、承担主体基本情况等内容;确定项目的组织管理(包括管理组、技术组等成员的构成)和各试点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明确承担主体职责内容及要求、项目的实施程序、实施进度、监督管理措施、补助资金管理、验收要点、绩效目标和后期管护等内容。《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机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农机发展中心备案,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三)加强项目督导。县级农机部分要经常性地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项目点开展技术指导和项目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实际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高效按期完成。省、市农机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目县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督导。
(四)强化进度控制。各项目县农机部门要按照《县级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如期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目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同时安排专人向省农机发展中心每周定时报送项目动态报表。
十、职责分工
(一)省级农机部门主要职责
省农机发展中心是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调查摸底、确定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项目随机督导工作;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定,开展绩效抽查,并编制全省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市级农机部门主要职责
市级农机部门是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指导项目县进行项目选点;审查、批复县农机部门制定的《县级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考评;编写本市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和绩效报告。
(三)县级农机部门主要职责
项目县(市、区)农机部门是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开展项目宣传工作;优选承担主体及实施地域;制定《县级实施方案》,下达各承担主体项目任务,批复各承担主体的《实施计划》,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协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制定项目验收办法并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详实总结项目管理、实施成效、经验,编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兑付工作。
(四)承担主体的主要职责
承担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县农机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实施计划》并报县农机部门批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开展好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活动,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责;积极协调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认真组织工程验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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