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县要切实强化资金管理,确保省级补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核算监督,督促项目承担主体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台账。
(三)强化预结算审核,结算要进行第三方审计,按照规定及时兑付项目资金。
(四)注重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力。
七、项目验收
施工结束后,由项目承担主体发起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验收合格且项目资料齐备的基础上,向县农机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县农机部门要认真制定项目验收办法,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或结论。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任务清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文件,重点验收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工期等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重点验收项目资金、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合理性等)。
(三)建设质量情况。重点验收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资料、各环节验收记录、竣工图。
(四)规范执行情况。重点验收项目建设程序、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等过程中执行各项规范、制度的情况。
(五)竣工结算情况。重点验收竣工结算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情况。
(六)档案资料情况。重点验收技术、管理、财务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情况。
(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八、项目绩效考评
(一)省农机发展中心根据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文下达),并对全省宜机化改造试点项目整体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二)各市农机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考评,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情况,编制本市宜机化改造绩效报告,函报省农机发展中心。
(三)各项目县农机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适时进行项目绩效自评,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省、市农机部门。
(四)强化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形成有利于推动项目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绩效考评优秀的项目县给予倾斜支持,对于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酌情取消下一年度农机化项目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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