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农业绿色发展
第七十六条国家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节约集约的种植养殖技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物理、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科学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饲、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家加强病虫害生物防治、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
第七十七条国家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发展种养循环农业。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对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护农业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依法实施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八十条国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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