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五条国家推动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农业农村投入格局。国家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国家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防范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坚持将农业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建立健全农业投入稳定增长保障机制。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及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支持农业防灾减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和乡村人才培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增加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奖补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设立支持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等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通过对肥料、农药、农用柴油、农业用电和农业用水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依法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保障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效益。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服务便利化,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监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丰富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和保障收入作用。
国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农业保险费补贴。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性的审查,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涉农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农业。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政府债券,应当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农业机制,引导农产品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受灾人员给予救助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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