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熔断机制操作办法
为规范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降低政策实施风险,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熔断机制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熔断机制是指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实施风险时,暂停有关农机产品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
二、触发条件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熔断机制:
1.发现《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中规定的异常情形,存在政策实施风险;
2.涉嫌违反《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规定的情形;
3.其他存在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
三、操作流程
(一)熔断机制启动。省、市、县三级可视情况启动相应的熔断机制。
县级: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况,经集体决议后,暂停有关农机产品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市级: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报告或发现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核查,如发现其他县也有此类情况,经集体决议后,先暂停市(地)域内有关农机产品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再开展调查,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级报告(需市级提供查实材料)或发现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况,查看全省该补贴录入情况,经集体决议后,先暂停省(地)域内有关农机产品补贴系统中部分或全部操作功能,并组织开展调查,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二)熔断后的处理。涉嫌违规的,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调查处理。
(三)熔断机制解除。处理完成后,按照“谁暂停、谁恢复”的原则,经集体决议后,恢复系统操作功能。
补贴系统录入恢复后,如补贴政策有所调整,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