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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1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附件1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产品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农机处”)负责组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投档工作具体实施。

第四条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细则要求进行。

第五条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投档平台常年开放,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投档形式审核工作,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根据公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或按政策要求填写)补贴额,经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左侧、右侧、正后照片,整机铭牌照片和机具出厂编号钢印位置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暂缓通过、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形式审核方式分为:

(一)初审:由鉴定站组织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并给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组织专家对申报信息进行复审,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农机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由鉴定站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汇总审核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反馈意见。专家组针对提出的复核申请,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对确定的补贴机具信息表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或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暂停补贴资格的机具;

(五)在黑龙江省内涉及严重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

(六)其他不应参与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0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关键词: 黑龙江 农机 补贴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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