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公正、高效实施补贴政策,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补贴机具投档、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报告。
第三条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一)补贴机具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
4.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不符合资质要求机具参与投档的。
6.机具配置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生产企业故意投档的。
7.生产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或无效的鉴定(认证)证书、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等投档材料的。
8.发现补贴额相对于自身产品售价比例过高的。
9.其他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要求的情形。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2.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的。
4.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且机具未真实使用的。
5.同一购机主体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
6.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7.机具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的。
8.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
9.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注销的。
10.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确有违规行为的。
2.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四)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异常情形
1.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出现错误的。
2.采信的检验检测机构被暂停或停止的。
3.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异常情形。
第四条异常情形报告和调查
(一)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异常情形线索,要认真组织分析排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五条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涉及违规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黑农厅联发〔2020〕4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