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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核验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核验内容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的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同时,当地农机经销企业应将销售的补贴机具种类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备。
(一)机具备案核验。根据农机经销商的报备情况,组织核验人员到经销现场进行机具核验,核对机具相关信息,确保与补贴系统内农机鉴定检测报告信息一致,对于首次进入当地销售的机具还应组织机具性能演示,确保机具性能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当地实际生产需求的不得进行补贴销售。
(二)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三)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和付款交易记录等信息。
(四)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五)其他信息。购机者“一卡通”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行政许可核发部门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流程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信息化、“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件和税控发票信息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购机付款交易记录信息与税控发票价格是否一致。购机者身份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申报补贴材料是否一致。
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组织核机时,人机合影要真实反映机具全貌,照片内人员要保证2人以上(核机人员与购机户),牌证管理机具要能看清车牌号,并增加一张发动机铭牌或钢印号照片;一个申请表对应多台机具的,可以全部合照在一起,也可以在系统允许范围内增加人机合影数量。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原因。
(三)机具核验。现场核验要做到“见机、见证、见人、见发票、见机具铭牌、见机具钢印号”。现场核验的机具一定要确保机器性能正常,必须与备案时初步核验的机具保持一致。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铭牌必须固定在机具上。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核验。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单位内部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核验机具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机具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原因。
(四)复核登记。由农机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单位内部会审,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一)做好资料归档。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资金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等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归集整理、集中保管;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
(二)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县级应实行补贴申请受理初审、补贴机具现场核验、领导复审审批的3个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三)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我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四)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和熔断机制,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可集体研究决策。
(五)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支持市、县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区域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异常情形开展核验。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作业演示,或完成一定作业量、机具使用正常情况下,再发放补贴,防止假冒伪劣农机办理补贴。
(六)夯实责任义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机具核验的主体责任,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或组织乡镇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发票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购置机具及提供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细化核验人员工作职责。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