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社会化服务
(一)建设内容
将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通过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环节托管等服务,促进农业稳产增收与节本增效。全省完成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150万亩。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项目服务主体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家庭农场、服务协会或联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服务对象为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家庭农场)。
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县安排面向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县(区)资金或面积总量的8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补助资金总量不超过10万元。
县级要按照“托管面积=0.36×耕+0.27×种+0.1×防+0.27×收”的方式核算服务面积。鼓励一小部分县区(详见附件)积极探索苹果、猕猴桃等特色产业的生产托管服务财政支持方式。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当高于服务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可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逐步降低相应补助标准。
(三)资金支持环节
按照同一项目任务实施县域内,补助标准、补助环节、补助方式统一的原则,资金支持精量播种等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支持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生产薄弱环节,支持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相结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环节托管,原则上不予补助。
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项目县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
2.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
3.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县区要处理好与供销社安排的同类项目的关系,确保与供销社安排项目不在同一地块叠加实施,同一服务主体不得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补助资金。
2.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应在服务面积所辖县区内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已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的县(市、区),可依托服务中心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验收。各项目县选择的服务组织数量应不少于5个、类型不少于3种,具备服务经验达2年以上,优先选择纳入名录库管理的主体或各级规范服务组织、安装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和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各地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更不能将项目资金全部给村集体,要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http://https--www--zgnf--net--e4145.proxy.nynct.shaanxi.gov.cn/)“组织名录”板块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动态更新和维护管理,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资金兑付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兑现补助。面向小农户服务时,补助资金可以全部补给小农户,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小农户和服务主体,但补给服务主体的资金量不得超过补助标准的40%,要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以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100元/亩为例,补给服务主体的资金不得超过40元/亩)。家庭农场享受补助应根据其身份是服务主体还是服务对象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居间服务,不得享受项目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若要享受补贴,则自身必须拥有服务设备、从业人员,每年能够独立为本村或周边镇村小农户提供托管服务面积不少于500亩,且可享受的补助资金量不得超过补助标准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