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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5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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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

(一)建设内容

在省内奶业发展水平靠前,主体市场活力良好的县区,支持不少于100个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符合当地奶畜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的奶牛、奶羊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奶牛养殖主体需取得养殖备案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的奶业养殖主体,具体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确定。每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由县级结合主体建设内容确定。鼓励主体自有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支持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包括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支持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包括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畜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县级在确定补助对象后要“因企施策”制定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资金。

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深入推进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通知》(农农(水肥)〔2024〕11号)要求,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粪肥质量监管,优化建立2套以上县域粪肥还田主推技术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升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促进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遴选基础条件好,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粪污综合利用率高、有机肥资源丰富、加工基础较好的耀州区整县推进承担试点任务,补助1000万元,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粪污收集处理、粪肥施用到田等服务予以适当奖补支持。

补助对象为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县要充分考虑养殖主体、种植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发展需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因素,开展试点典型模式经济分析,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探索分作物、分粪肥种类精准补贴模式,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奖补。根据试点粪肥还田成本综合测算,可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鼓励粪肥还田向大田粮食作物倾斜。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10%;田间试验监测、粪肥质量监管追溯、总结评估、宣传培训及技术指导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贴总额的8%

(三)资金支持环节

结合试点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

五、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一)建设内容

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4〕12号)有关要求,围绕大豆、玉米、小麦、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聚焦大面积单产,突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这一关键环节,注重发挥科技增产支撑作用,激发调动种植主体优化组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围绕技术路径,充分挖掘地、种、肥、药“全要素”和耕、种、管、收“全环节”增产潜力,提高关键技术的集成度和覆盖面,培育一批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民产量、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更好引领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推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奖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种植规模100亩以上(包括跨年和当年种植收获的粮油作物,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因地制宜实施玉米“增密度”、小麦“宽幅沟播”、大豆“全苗增粒”、水稻“壮秧两增一控”、杂粮“良种扩面”、马铃薯“两增一防”、油菜“一增三控”等关键技术。按照平均陕北一料种植区平均30元/亩、关中两料种植区平均50元/亩、陕南稻油轮作区平均40元/亩予以奖补,单个项目主体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奖补资金与上年度结余资金统筹使用,不得与承担中央转移支付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主体重复,不得与其他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省级粮油绿色提单产等高度关联,支持环节接近、重叠项目叠加补助,严格防止“垒大户”现象。

(三)实施流程

项目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4〕12号)规定,积极借鉴“赛马争先”“揭榜挂帅”等机制,采取主体自主申报、择优竞争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细化方案、申报审核、过程记录、测产核实、结果公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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