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程序
(一)任务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年度工作方案,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自秋季收获开始至春耕生产前将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和高标准应用基地落实到具体实施主体、农户和地块。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作业的,应具有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合同有效凭证;代耕作业结束后,代耕对象要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和作业价格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核实验收
1.全面核实验收。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在春季播种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全面核实验收。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应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自有耕地(流转耕地)有效凭证、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有效合同、代耕对象验收有效凭证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
2.确保监管质量。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信息化远程监测、人工核查或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开展核实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快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终端,将其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验判定的主要依据,力争2022年各市通过监测终端判定补助作业地块实施效果的面积占比超过70%。要健全信息化远程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补助工作实施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等要完整齐全,留存备查;要做好县、乡高标准应用基地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三)资金兑付
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不涉及资金调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完成项目核查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涉及资金调整的,待省里调整资金后及时兑付资金。
六、实施进度
(一)2022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高标准应用基地,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面积、地块和高标准应用基地,确认实施主体,完成作业合同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合同签订等工作,组织开展秸秆覆盖还田作业、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配备、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2022年7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春季免、少耕播种作业,完成作业补助项目验收、县乡应用基地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补助资金调整需求。
(三)2022年9月30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完成作业补助和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兑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