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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字号:

附件7

辽宁省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可含秸秆打包)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实现节省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的目的;二是突出重点。在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甜菜以及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农作物主产区实施,探索在山区、丘陵地区,为小农户开展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吸引更多的小农户参与生产托管;三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春耕前,服务组织与小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生产中,向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秋收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后,县级财政兑付资金;四是不能干扰当地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不能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二、实施条件

(一)小农户数量较多,普遍具有接受生产托管的意愿。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通过实施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以及办起来不合算的农业经营生产问题,补齐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短板,提升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的效率和质量。

(二)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多元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名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服务组织纳入名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示范引导作用,指导服务组织规范管理。

(三)土地承包管理比较规范。已经完成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建设,能够为生产托管合同签订、服务监管、抽查验收等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尊重地方申报农业托管项目的意愿,结合各市(不含大连市)小农户经营面积(承包面积-流转面积),按比例下达任务指标(详见附件7-1)。各市根据本地区实施条件,实事求是选择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县(市、区)并确定任务面积,对及时兑付项目资金的县(市、区),应优先予以支持。

(二)突出小农户。为体现集中连片服务的优势,项目实施县在安排补助资金或面积时,服务小农户的占比应不低于70%,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不高于3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60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生产托管市场发育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

对部分县(市、区)已制定下发2020年项目实施方案的,可按照已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支付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小农户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在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补助资金可以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对象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以直接发放给服务组织,并通过降低服务费方式落实给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

四、实施要求

(一)合理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实施补助的环节、补助标准、时间步骤、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等。各县(市、区)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对2020年之前生产托管服务项目任务面积未完成的,参照本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实施完成。

(二)逐步建立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可依托省里推荐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组织名录建设、工作指导、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三)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抽查验收等工作(抽查验收方案见附件7-2),经抽查验收合格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函。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兑付给小农户,或者通过转账方式兑现给服务组织。县级政府要保障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市级监督检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项目实施县(市、区)做好项目落实和实施工作,根据工作进度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生产托管成效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实施县(市、区)及时整改。要及时总结成果经验,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于2020年12月中旬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绩效评估。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7-3),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省里将采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或组织各市对项目实施县开展绩效评估。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实施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生产托管的主力军;要做好生产托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项目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管。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组织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山区、丘陵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土地托管服务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生产托管行业标准。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土地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生产托管服务。

附件:点击下载

7-1.各市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7-2.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暂行办法

7-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

文章关键词: 辽宁 农机 农业 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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