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6号)。
【补助对象】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在我市农村创业(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兴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大专),并通过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定的主体。
【补助标准】自申报之日起,每经营满一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流程】由个人向所在镇(街)申报,镇(街)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审查,与区财政局正式行文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实地核验、背景审查等工作,经会议研究后,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确定扶持对象,拨付资金,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咨询电话:0592-576917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
【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5年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培育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70号)。
【补助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包括: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
【补助内容】围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开展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进一步健全合作社章程、运行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规模化、数字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活动,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补助标准】家庭农场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农民合作社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70%。
【申报程序】项目申报、遴选、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兑付等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自主申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遴选、申报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程序。
咨询电话:0592-5527929(农民专业合作社);0592-2110673(家庭农场)。
八、农村发展类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局关于扶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12号)。
【补助对象】本市被征地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共同投资,利用村(社区)集体预留发展建设用地建设的,以股份合作经营为主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
【补助标准】市财政按不高于项目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费)的10%给予资金扶持,岛内、岛外每个行政村(社区)扶持资金累计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区级按不低于市扶持资金额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额上限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报流程】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村(社区)向镇
(街)提供《厦门市20**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股份运作管理机制、分配方案等资料。项目所在镇(街)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正式行文上报区农业部门。区农业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同区农业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并承诺区级配套资金。
咨询电话:0592-5769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