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一)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建设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中共厦门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20〕86号)(有效期至2025年9月29日)。
【补助内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厂房建设(提升改造),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农资及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产品研发、生产、加工、监测、储存设备购置,企业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两岸农业技术人才引进、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精致设施、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业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申报程序】详见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同农〔2020〕186号)。
咨询电话:15105986608
五、畜牧业发展类
(一)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等三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25〕161号)。
【补助对象】我市规模生猪养殖场。
【补助内容】能繁母猪保额按1500元承保,保费由财政资金给予90%补贴;育肥猪保额按800元承保,保费由财政资金给予80%补贴。
【补助标准】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500元,保险费率为6%,即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为90元。财政给予90%保费补贴,被保险人承担10%;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为5%(投保全生命周期为5.5%),即每头育肥猪保险费为40元(投保全生命周期为44元),财政给予80%保费补贴,被保险人承担20%。
【申报程序】发生保险事故(能繁母猪或者育肥猪死亡),投保人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报案。承保机构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及时派人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要求抵达事故现场,及时做出核定。投保人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保险机构确认理赔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保险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咨询电话:0592-5727510
(二)生猪价格保险保费补贴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等三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25〕161号)。
【补助对象】我市规模生猪养殖场。
【补助内容】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费率6%,财政补贴保费的70%(市区6:4),养殖场承担保费的30%。
【补助标准】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费率6%,每头生猪保险费72元/头/年,财政补贴保费的70%(市区6:4),养殖场承担保费的30%。
【申报程序】自保险合同生效开始,保险机构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数据表中的“预期盈利”值为依据。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在约定周期(一个自然周,即星期一到星期天)内的“预期盈利”的平均值低于0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咨询电话:0592-5727510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5〕126号)。
【补助对象】主要用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补助标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申报程序】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后,向所在地镇级农业机构报告,镇级农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包括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到达现场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要及时填报相关表格,由养殖场(小区)主、村级防疫员、处理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镇级农业机构对表格数据进行核实后汇总,对上月份的无害化处理生猪数量登记造册,上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存档备查。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并登记保存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咨询电话:0592-5727370
(四)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5〕126号)。
【补助对象】屠宰环节补助包括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病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委托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
【补助内容】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标准为8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病害猪产品每90公
斤折合1头,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标准为8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病害猪产品每90公
斤折合1头,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申报程序】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分别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在记录上签字,经货主签字确认后,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官方兽医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进行无害化处理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开启监控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通过照片或摄录,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无害化处理报表要严格按照程序,由定点屠宰场填报,区级核查,逐级上报,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和上报资料,以备核查。对上报不符合程序、填写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申请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依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核实年度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填写《厦门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经费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
咨询电话:0592-5727370。
(五)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5〕126号)。
【补助对象】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补助内容】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猪链球菌Ⅱ型感染、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补助标准】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畜禽种类、补助标准详见文件。根据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强制扑杀及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需要调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者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申报程序】发生扑杀疫情时,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扑杀情况;种场或扑杀动物数量较大时,市、区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到场确认。发现动物因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后,属地村级动物防检员在2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死亡情形;发生死亡数量较大时需报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区两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确认。饲养单位(户)和镇(街)兽医人员及时将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死亡动物按品种、数量进行清点、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饲养单位各执一份),向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发放补偿资金。
咨询电话:0592-5727370
(六)疫病净化场建设补贴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5〕126号)。
【补助对象】首次获评省级及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含无规定疫病小区建设)的养殖场。
【补助标准】50万元补助。
【申报程序】凭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名单,非申即享。
咨询电话:0592-5902830
(七)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2〕1号)。
【补助对象】养殖场(户)。
【补助内容】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畜禽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超过80%(含),财政按照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
口蹄疫疫苗:商品猪4.8元/头;种猪7.2元/头;牛3.6元/头;羊1.8元/头。
高致病禽流感疫苗:苗种鸡、蛋鸡、种鸽、种鹌鹑0.54元/羽;肉鸡、肉鸽、鹌鹑0.18元/羽;鸭、鹅0.72元/羽。
小反刍兽疫疫苗:羊0.36元/头。
【申报程序】养殖场(户)于每年7月,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提交“先打后补”补助申请,同时上传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产地检疫证明、种畜禽(蛋禽)存栏证明等佐证材料后,经镇(街)兽医机构管理人员初审及区级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能的机构管理人员终审。
咨询电话:0592-590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