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一)建设内容
1.耕地土壤环境及农田残膜监测。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和农田地膜残留监测与评价,优化监测网络,稳步提升产地耕地土壤环境监测质量和预警能力。
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巩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成果,推进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聚焦关中重点片区和陕南、陕北部分县(市、区),以农用为主,推进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和高效离田,完善收储运加工体系,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4.农田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持续开展农田地表径流、地下淋溶氮磷流失监测,科学核算氮磷流失量对农田面源污染及水体影响,稳步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平。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耕地土壤环境及农田残膜监测。对全省200个省级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点和300个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按照每个点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监测点的采样、制备、流转等,每个点位补助1500元,资金下达市级;样品的检测分析评价和农田残膜监测,每个点位补助1500元,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统一承担实施。
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对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7市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予以适当补助,年度包干使用。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承担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试验展示,猕猴桃、小麦、玉米及低镉水稻筛选,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品种调整等,补助45万元。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2025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排名前十名的县(市、区)每个奖补35万元,排名11-20名的县(市、区)每个奖补30万元,秸秆综合利用率增速排名前十名的县(市、区)每个奖补20万元。此项资金不与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县(市、区)重叠,奖补名单另行公布。
4.农田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继续配套建立4个省级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点,每个点补助16万元。继续对2025年建立的4个点位开展常态化运行维护和不定期分析监测,每个点位补助6万元。
(三)资金支持环节
1.耕地土壤环境及农田残膜监测。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支持设备购买,样品采集、制备、流转、检测分析等。残膜监测支持农田地膜点位布设,设备购买,样品采集、清洗、称量、烘干、分析及监测等。
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所需的试剂购置、样品检测、分析评价、技术选用、品种筛选(调整)、农产品跟踪监测等。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包括秸秆收集、储运、加工等环节建设,市场化主体培育,技术集成、模式推广等。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农田氮磷流失淋溶、径流监测点建设,设备购买,日常运行维护及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测、分析等。
(业务联系人:厅科技处景鹏娟电话:029-87320250)
九、农业科技创新
(一)建设内容
重点聚焦农业科技基础前沿研究、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开展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升农业科技整体效能,支撑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各市遴选推荐并通过省级评审的项目主体。根据具体科技创新实施内容与资金使用情况,对每个科技创新项目补助10—50万元(项目清单详见附件),资金统一下达市级。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集成、引进、展示、转化等过程中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和差旅、成果版面费等与科研攻关、集成推广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负面清单内容。获得支持的项目主体(含高度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相同内容或高度雷同内容申请其他农业农村领域研究、展示、集成、推广项目的财政补助。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限与绩效目标,确保科技创新实施有内容、研究有路径、绩效可衡量、成果能推广。
(业务联系人:厅科技处杜勇电话:029-873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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