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第一节加快培育家庭农场
完善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体系,确定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数据管理,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
加大示范创建力度。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思路,采取“先建后验、先建后定、先建后补”方式,加大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力度,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学习、能复制、易推广的发展典型样板,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整体水平。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家庭农场开展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把家庭农场主作为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对象,加大家庭农场主培训力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推进合作经营模式。积极推行“户变场、场入社、社联合”发展模式。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者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支持家庭农场独立或者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和联合开展社会化生产服务,探索订单带动、保底分红、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各地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土地资源,共享市场信息,推动家庭农场抱团发展。
第二节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
规范运行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落细省委农办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规范财务管理,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推进示范创建,健全退出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机制,培育壮大一批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百强示范社,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一批联合社,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典型示范合作社。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服务机制,促进联合发展。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和辅导孵化体系,通过项目支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指导重点地区建立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服务中心在镇村设置服务站点,搭建线上服务平台。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交流培训、数字平台建设等措施,强化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重点推动农村资源要素合作、标准化生产合作、专业化服务合作,促进农民合作社跨区域联合发展。
第三节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增强龙头企业发展实力。坚持“扶优、扶大”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对大型龙头企业,在政策、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引导中型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提档升级,形成国家、省、市、县级龙头企业梯队,打造乡村产业发展“新雁阵”,增强全省龙头企业整体实力。
拓宽龙头企业发展方向。引导大型龙头企业聚焦特色农产品,加快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推进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自动分选等技术升级,重视原料、配方和设备的专用化,开发类别多样、营养健康、方便快捷的系列化产品;创新超临界萃取、超微粉碎等技术,加大果品、蔬菜、茶叶、菌类、中药材、畜产品等营养因子、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提取开发力度和深度,加快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系列化加工制品,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
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牵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多元合作模式组建联合体。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明确权利责任、建立治理机制,发挥规模经营优势,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高效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节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原则,积极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农业服务领域。支持专业公司和农民合作社作为骨干力量,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生产、整区域托管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引领“小农户”对接“大市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重要力量,充分发挥居间服务和“统”的优势。引导服务专业户作为补充力量,贴近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弥补其他服务主体的不足。发挥供销、农垦、邮政的系统优势,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单环节、关键薄弱综合环节和全环节托管,创新“订单农业+生产托管+金融保险”全产业链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围绕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和试点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服务的机制模式和方法路径,树立县域样板和行业标杆。
积极探索服务资源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建立服务联盟、联合体、协会等组织,打造覆盖全产业链的服务组织体系。推动服务主体与银行、保险、邮政、担保等机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着力盘活存量资源,打造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农产品初加工和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地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快推进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全面应用,共享服务资源和服务数据,推动服务资源整合和服务信息有效对接。
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服务指导。推广使用国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陕西省粮油等作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运行规范和技术规程,鼓励以县为基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强化价格监测、合同监管、过程指导和效果评估,不断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权益。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纠纷调解机制,提升农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组织名录库,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和信用评价机制,发展区域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联盟,发挥其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一节加大财政投入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力度不减、总量增加。综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
第二节完善金融保险服务
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沟通合作,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建立金融支农新机制,积极创新农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激励金融资本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信用互助合作,推行“托管贷”等金融服务产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第三节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支持乡村本土能人、返乡创业能人、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以及科研技术人员等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负责人作为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培育的重点对象;支持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单位,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负责人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
第四节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推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以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经济深度融合为主攻方向,加快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水平,用数字化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进相关涉农信息数据整合和共享,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效对接信贷、保险等提供服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各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重点工作和考核内容。强化基层担当,加强服务指导,乡镇要切实细化工作举措,深入实际研究,加强形势分析,组织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节夯实部门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扶持政策,实实在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要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加强部门统筹,落实分工协作。
第三节强化工作力量
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建立辅导员制度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干部队伍。鼓励各地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咨询、项目策划、品牌孵化、财务管理、金融保险等专业服务。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