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务分配
按照同一企业、地域相近企业及同一产品品目的监督任务尽量由同1个监督组承担的原则,同时考虑各组工作量相对平衡,将抽取的监督对象按序号1至6分成6个任务组。再随机抽取各组组长和组员,按序号1至6组成6个监督组。各监督组负责相同序号任务组的证后监督任务实施。当出现抽取的组长和组员各自的专业领域与监督产品不匹配,或因疫情导致证后监督工作无法开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证后监督任务或人员作适当调整。
五、样机确定
证后监督所用样机可在企业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应由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确认样机合格。
六、监督内容和方法
(一)监督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相同时,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不同时,检查生产者和生产厂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和生产厂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2、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方法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检测结合的方式。
七、判定规则
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如出现注销情形则不作判定。监督结论判定规则如下:
(一)合格判定。全部监督内容均满足要求时,监督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判定。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督发现以下情形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1.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3.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4.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5.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6.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7.存在侵犯专利的;
8.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的;
9.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