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鉴定站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三十九条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企业应提供确认样机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一条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二条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四十三条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鉴定站在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四十五条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鉴定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鉴定站公布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省农业农村厅。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11日公布的《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皖农机鉴质〔2019〕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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