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涉及影响安全性或主要性能指标的结构型式变化,以及超出大纲限定范围的变化,需鉴定机构确认。需要鉴定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鉴定站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34****BG###
其中:34—表示安徽省
****—4位年号
BG—表示变更
###—3位顺序号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对变更后的证书信息和出具的变更审查确认报告,按程序予以公布并上传全国鉴定平台。
第三十一条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省级报刊公开遗失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鉴定站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通过全国鉴定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推广鉴定的证书有效期为5年,专项鉴定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三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鉴定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三十四条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试验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五条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发放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七条鉴定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监督对象和人员、监督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并分配监督任务。
专项监督方案由鉴定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