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鉴定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农机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公布的大纲。
第六条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安徽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省级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重点支持具有本省特色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等新型农机产品。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农机鉴定产品类别、品目等内容。
第八条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全国鉴定平台)和我省鉴定信息系统。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鉴定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农机鉴定申请表(见附表)、产品执行标准备案截图、符合大纲要求的产品照片、产品规格表和用户名单;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表(从鉴定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规格表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适用性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
(四)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五)用户名单,同时提供相对应的用户购机发票(或提供用户身份证信息及人机合影照片);
(六)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专项鉴定);
(七)大纲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申请表需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并寄送鉴定站。
第十一条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农机鉴定申请由鉴定站统一受理。鉴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T(或Z)****34####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34—安徽省
####—4位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