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鉴定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部门的业务分工统筹安排任务,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农机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部门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十八条农机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鉴定站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按照专项鉴定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的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县级以上农机主管(推广)部门或科研单位提供的适用地区适用性试验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在农机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在鉴定信息系统中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鉴定站审核同意变更的,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在鉴定信息系统中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经鉴定站审核同意后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项目承担部门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项目承担部门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项目承担部门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部门应终止农机鉴定项目,并办理终止手续。
(一)申请者提供的用户信息不真实的;
(二)抽样基数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项可导致农机鉴定结论不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鉴定站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四条鉴定站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在全国鉴定平台上公布通过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鉴定平台。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五条鉴定站应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试验鉴定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鉴定标志。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六条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T(或Z)****XXYY####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XX表示受理机构代码(省鉴定站代码为34)
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省鉴定站代码为34)
####—4位顺序号
第二十七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全国鉴定平台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在鉴定信息系统中向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证书信息不允许变更:
(一)生产者将名称变更为下属企业名称或变更为上级企业名称;
(二)生产者成立新企业,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企业名称;
(三)将生产者名称变更为其他企业的名称;
(四)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变更;
(五)涵盖型号增加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