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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4-22   来源:内蒙古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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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

(一)补助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二)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70元,玉米作物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5元;麦类、油菜及杂粮等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5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根据补助资金总额,综合作业补助面积、基地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因素,由农牧和财政部门确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或补助额。

(三)补助对象

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对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开展的农民田间培训活动、专家指导咨询、检查与评价、实施效果监测等给予适当补助。

五、工作程序

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

(一)落实任务与制定方案

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实施旗县,分解下达任务,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统筹管理本盟市推进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实施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研究确定保护性耕作实施地点及规模,落实任务面积,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盟市工作方案需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农机推广站;旗县实施方案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机推广部门。整体推进旗县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以政府文件印发。

(二)推进信息化监测

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免耕播种作业进行远程监测,以提高监管精准度和工作效率。监测设备应具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机具识别、农田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图像采集、播种面积测量、作业轨迹记录、显示报警等功能;鼓励高标准实施基地作业机组增加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量功能。数据处理平台应具备接收播种终端上传的作业信息并存储、处理、导出作业信息等功能和播种面积、秸秆覆盖量、播种轨迹及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等数据的分析汇总功能。农机管理部门、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直接查看作业情况。

提供信息化监测的企业数据处理平台应与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及时、准确上传播种作业数据结果。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和监测设备进行登记备案(附表1),并与数据处理平台企业签订监测数据维护与存储协议。

文章关键词: 内蒙古 黑土地 保护性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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