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试点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农业农村、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妥善处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中的问题,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县级方案。试点县要按照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以基本实现县域秸秆全量化利用为目标,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三)强化工作职责。省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切块下达补助资金,开展试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和检查督导,指导督促市、县两级管理部门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试点县实施方案并于8月30日前将审批通过的方案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监管督导试点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工作总结等基础工作;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的资质材料、考察项目单位的实施条件、研究确定项目单位及资金分配;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及自验工作。
(四)加强资金监管。市、县两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转化使用、产品销售工作记录台账,切实将补有所据落到实处。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加大市、县资金配套,吸引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保障项目资金投入,确保完成试点工作目标。
(五)强化绩效管理。省级管理部门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情况。同时强化结果运用,严格奖惩措施,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县不再安排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形成有利于推动项目工作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强化政策公开。各试点县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出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明确在资金、土地、税收、科技、交通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及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加强政策入户宣讲力度,切实解决政策宣讲“最后一公里”难题,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良好氛围。
(七)开展模式总结。各试点县要凝练政策措施、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典型模式。在政策措施上,针对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利用等关键环节建立配套政策体系;在工作措施上要建立禁烧、利用、监管、奖惩的工作管理机制;在技术措施上集成秸秆“五料化”利用途径,力争实现秸秆基本全量化利用。各试点县要以实现实现产业化运行的企业或合作社为重点,深入挖掘成熟产业的经济效益点、政策补偿点、工作着力点,总结形成1个以上的秸秆利用的产业发展模式。
(八)加强调度督导。省级管理部门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是通过召开项目调度会,开展专门督导、组织专家技术组深入试点县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协调研究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开展;二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各试点县每月15日、30日前向省、市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三是各试点县分别于9月30日、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市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四是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及时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将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县域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秸秆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模式材料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级管理部门。县级项目实施总结和市级验收报告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送省级管理部门。信息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联 系 人: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张文喜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 武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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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西省2019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