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一是财税支持政策。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和产业兴村强县建设,主要扶持林果业、特色产业、粮食、畜牧业及主食加工业。通过以奖代补形式,重点支持新疆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疆内收购网和疆外销售网,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装备升级、科技研发、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等。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龙头企业新建、购置、租赁仓储加工点和销售网点产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国资国企带头进入农副产品加工业,对实施兼并重组、发挥主力军作用突出的给予重点支持。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扩大农产品增值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二是金融支持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将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创业致富带头人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
三是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用水用地等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供应,降低企业用电价格。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用水价格。将农产品加工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的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
四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南疆建立加工点、扶贫车间,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助推产业脱贫、长期稳定脱贫。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促进就业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直补到企业。
五是聚焦南疆四地州,给予特殊政策扶持。针对南疆实际,在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优惠政策措施基础上,研究出台特殊政策支持南疆四地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补助力度。贫困县依托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统筹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南疆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开展金融创新试点,针对南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周期与银行贷款周期不同步问题,采取差异化客户管理模式。
22.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自治区现代农业补助资金中的2000万元,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包括:农产品精深加工、主食工业化、副产物综合利用和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