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生产管理规范
1、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
2、畜禽生产技术规程健全,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置和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等管理制度上墙。
3、建有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应载明:(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用量和停药情况;(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5)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及效果监测情况等。(6)粪污经处理后还田使用,要有使用记录,确保去向可查。除特别规定外,所有原始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4、生产记录应进行汇总、分析,并用于指导生产管理。生长、繁育等主要生产指标高于当地相同畜种养殖平均水平。
5、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不按规定处置死亡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注:(1)各地按照本技术指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生态健康养殖技术规范(规程)和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场)考核评估办法。(2)根据生态健康养殖要求的重要性程度,可将考核评估的审核项目分为必备项、基本项和提高项三类,制定考核评分标准。现场考评合格的判定标准:必备项必须全部符合;基本项按百分计达到80分以上符合;提高项酌情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