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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农厅计〔2015〕24号
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促进全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年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牧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细化落实手段,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优先满足关键生产环节用机,由点到面加快推进粮、油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注重优化结构,大力推广先进、高效、环保的农业机械和拖拉机配套农机具,促进农机科技进步;注重转变方式,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促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化、产业化、社会化;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流通领域发展的引导作用,逐步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区所有县(区),综合考虑各地(市)、县(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以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或农财两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自治区财政投资首先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开展累加补贴,其次用于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种类范围以外的但纳入我区地方补贴种类范围的农机具。
2015年首批农机购置补贴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7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9000万元,各实施县(区)2015年首批资金安排见《西藏自治区2015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附1)。2015年首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各实施县(区)用于开展我区地方性农机具补贴的资金量不得突破补贴资金总量的20%。
今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及使用要求,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另行行文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