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定与报批
第十四条审定一般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形式。总站负责组建大纲制修订工作专家库,根据送审大纲涉及的产品,从专家库中选择组建审定专家组,并提前将会议通知和大纲送审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专家。
第十五条审定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的专家应按照分工对主审的大纲进行预审,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会讨论。
第十六条审定会议实行专家分工审查与专家组集体讨论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由专家组组长或指定专家主持,按照专家审查、起草人修改、专家组复核、确定审定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审查工作:
(一)起草人简要介绍大纲编制情况;
(二)主审专家介绍预审情况;
(三)起草人对主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主持人组织对大纲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
第十八条专家组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主持人通报审查和修改情况及审定结论建议,专家组集体讨论确定审定结论。
第十九条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两种。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存在分歧意见,应进行专家组全体表决,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起草人协助主审专家记录专家提出的全部审查意见,主审专家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审定意见表》(见附表3),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审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专家组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起草人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确认后,形成大纲报批稿。
第二十三条总站在审定会议结束后,组织对通过审定的大纲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修改完善后将报批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
(一)审定会会议纪要;
(二)审定会专家签字表;
(三)大纲报批稿。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审定的大纲制修订项目,由牵头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继续修改完善,提交下次审定会议审定。
第五章 实施与废止
第二十五条总站负责大纲实施意见建议的收集与处理,必要时,商牵头单位给出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由总站组织或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大纲修改单,总站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进行审定和报批。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大纲废止建议,总站组织研究后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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