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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项目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科技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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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项目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促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纲是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技术依据,规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判定规则等,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大纲的技术归口管理。

第二章 建议征集与立项

第四条总站一般于每年年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大纲制修订项目建议。鼓励农机鉴定机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提出制修订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表1),阐述制修订理由,介绍产品结构、功能、应用现状、推广前景等情况。

第五条总站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大纲制修订项目建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拟推荐立项的大纲制修订项目及牵头单位,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制定大纲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农业机械属性明确;

(二)无现行推广鉴定大纲;

(三)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需要;

(四)支撑农业机械化重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需要;

(五)具备条件的专项鉴定大纲转化。

修订大纲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所依据的法规、标准等发生变化;

(二)农机产品技术发展变化;

(三)农业机械化重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有新要求。

第三章 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六条大纲制修订项目确定后,总站组织、指导各牵头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起草工作。各牵头单位对大纲编写质量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牵头单位应根据产品生产和推广应用情况,组建大纲起草工作组,充分体现起草单位代表性。大纲起草工作组宜由农业机械化管理、鉴定、推广、科研、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各相关方人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大纲的编写应符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TZ 1)的规定。

第九条大纲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鼓励制定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规定的大纲。大纲的技术指标可根据产品情况,增加体现先进性的项目作为评价指标。

第十条大纲宜选用标准方法和农机行业通行的试验、调查和考核方法,鼓励根据产品特点,针对部分鉴定内容,研究提出在线、远程、可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和方法。

第十一条各牵头单位应广泛开展调研,认真起草大纲草案,加强试验验证,经起草工作组协商一致后,形成大纲征求意见稿,按规定时间报送总站。

第十二条总站组织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各牵头单位负责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修改大纲征求意见稿,经起草工作组协商一致后,形成大纲送审稿,按规定时间报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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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农机 鉴定 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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