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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 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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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操作流程

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建设,再补贴”的原则,具体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等证明)向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提交《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补贴申请表》(附件3)(明确承建主体、建设地点、时间及规模,并提供用地审批证明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本地资金情况,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二)自主建设。补贴对象按照本方案相关产品建设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自主购买设施与设备。设施类产品,需拥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及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试点生产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发票上须注明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销售价格等信息。

(三)申请核验。水稻育秧中心建设完成且竣工验收后,补贴对象向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申请核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对象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

1、核验依据:本实施方案及《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2、核验方式:由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前的核验,并形成《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核验表》(附件4),形成核验报告,报告应包括本方案相关产品的建设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四)办理补贴。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收到核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补贴申请审核。补贴对象和生产或施工企业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办理补贴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设施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凭银行卡(账户),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公账号等;

4、水稻育秧中心生产(安装)企业承诺书(附件5)、当地确认补贴的公示文件;

5、设施类产品须提供建设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行业建设资质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竣工验收报告、设施用地证明材料。设施设备均须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审核公示。审核通过的,在相关网站公示补贴对象、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没有通过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资金兑付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条件审查。为保障育秧中心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设施部分原则上须由有相关资质的设施生产(安装)企业建设(浸种池除外),县级农机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及产品的条件审核。建设完成的育秧中心在醒目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建设主体名称、产品名称(小型育秧中心、中型育秧中心、大型育秧中心)、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时间、生产(安装)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标牌上应有“20××年国家补贴设备”字样,尺寸不小于20×30(cm),标牌文字应打印清晰。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购机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试点全过程管理、全流程监督,积极作为,担当尽责,为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新产品试点提供可靠组织保障;要足额落实试点产品核验工作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补贴产品进行核验。市级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所规定的流程开展补贴试点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注重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补贴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参与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使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材料,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补贴对象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对影响设施设备安全的恶劣天气及时通报补贴对象,做好防范措施;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严肃查处;对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产品,可在应用一个作业季节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问题突出、成效不明显的产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处理措施。

(五)强化经验总结。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试点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各地要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勇于探索,先行先试。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联系人:陈鹏宇,电话:027-87664883,邮箱:hbsnjhc@163.com),挖掘和提炼工作经验,试点工作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续绩效管理。

附件:

1.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点击下载

2.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点击下载

3.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点击下载

4.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核验表 点击下载

5.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产品生产(安装)企业承诺书(模板)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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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湖北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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