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计发〔2021〕14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反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积极探索对水稻育秧中心等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方法,为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提供支持,不断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试点产品及补贴对象
(一)试点产品。2021年,继续对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实施新型农机试点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对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等实施成套设施装备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增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