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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 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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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区域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区域。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选择在黄陂区、东宝区、房县、郧西县、团风县、阳新县、京山市、掇刀区、钟祥市、浠水县、安陆市、荆州区、监利市、公安县、洪湖市和枣阳市等1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连栋温室扩展至黄陂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竹山县、房县、阳新县、荆州区、黄州区、黄梅县、团风县、京山市、钟祥市、麻城市、鄂城区、梁子湖区、南漳县和汉川市等18个县(市、区)试点。

(二)试点期限。水稻育秧中心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连栋温室等其他新产品试点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实施前的产品不享受补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本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使用。建设标准依据《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执行。补贴标准详见《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单套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或设施设备不得重复进行补贴,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方式。采用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核验通过后,兑付补贴。

(五)试点产品条件。

1、先进性:参与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或主要设备应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合规性: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参与试点成套设施装备应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设施的生产(安装)企业在本省须有不少于2家的应用数量,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设施生产、经营、安装等相关资质。

3、适用性: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4、宜机化: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符合相关产品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5、补贴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和设施建造企业条件

1)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生产企业须有补贴产品企业标准,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企业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配备生产技术人员。

4)企业须出具承诺书(附件5),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5)配合购机者进行竣工验收,提供设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以及设备操作、用电安全等进行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6)生产服务车间须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7)塑料大棚和生产服务车间施工企业须有建筑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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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湖北 农机 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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