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
市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资金使用进度。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需组织开展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各区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可按照相同补贴标准,调剂使用市财政资金(报废补贴除外)直至当年全部资金使用完毕。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区探索实施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85号)执行。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建立区级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补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区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评价,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管理水平。
市农机鉴定、推广机构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市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本着及时有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纳入牌证管理机具的注册登记工作。
市农机鉴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崽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市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
附件:1.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
3.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4._年度~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