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在本市所有涉农区组织实施。
(一)补贴范围
结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14大类32个小类97个品目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范围(附件1)。按规定将我市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所需的3大类3个小类4个机具品目列入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年度调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急的铭牌。
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等途径,支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高端智能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各区可将符合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标准。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1)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对分档参数进行优化。
(2)补贴额。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但超出比例不得高于20%。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较少的品目,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购机者享受年度补贴资金限额。个人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⒛0万元。超出补贴资金限额的,由购机者向所属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按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并向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三)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详见附件3。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补贴产品退货时,购机者及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主动向区农业农村部门说明相关情况。补贴款未兑付的,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办理补贴申请作废手续;补贴款已兑付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购机者按原渠道退还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