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违规线索。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线索来源包括: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交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案一档。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举报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对已登记受理的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及相关产品进行调查。
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采取先行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暂停其补贴相关工作。
调查取证期间,可采取约谈相关企业,调阅相关企业补贴产品销售台账等调查措施,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经调查核实,确认相关企业没有违规行为的,即可书面通知涉事企业并解除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封闭,恢复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待相关部门得出结论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约谈告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约谈涉事企业,告知其违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意见等。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若涉事企业经移交部门查实有新的违规行为后,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做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承办部门按照一案一卷档案管理要求,将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材料审核整理存档,保存期5至10年。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也应留存。涉密的,按照密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及数量或金额较大的企业,可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等功能的一种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农机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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