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厉打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中央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原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下载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行政监督措施处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农机产销企业的联动处理。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等多个环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做好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不得选择不具备农机产品销售经营权限的企业,不得选择尚处于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企业,不得选择已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下列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公平竞争,不得替代购机者办理虚假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三)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档信息资料,按照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农业机械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保存补贴产品进货、销售、库存等相关资料;
(四)发现投档、分档信息有误,或补贴额偏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积极主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整改到位;
(五)严格履行《农业机械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向补贴发放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因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承诺,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对承诺践诺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