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违规行为类型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十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是指非主观故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违规行为,且违规企业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主要包括:
(一)农机产销企业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等方面录入错误信息,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更正;
(二)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规定,不及时处置或引起投诉;
(三)销售补贴产品台账记录不健全、不准确,补贴产品相关档案资料不齐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
(四)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一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错误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二)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况,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且申报了补贴;
(三)出具的销售发票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高套补贴资金;
(四)伪造、变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五)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法定推广鉴定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六)未按规定报告并执行先退补贴款再退(换)货的规定,导致补贴资金难以追缴;
(七)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八)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九)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涉嫌主观故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补贴产品投档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额偏高且申报了补贴;
(二)采取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销售,并申报补贴;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依规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退回全部违规补贴资金;
(六)已补贴农业机械产品发生退货或换货等情形,未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导致财政部门难以追缴补贴资金;
(七)其他严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