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精神,我委拟订了《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于2021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qnwlyc@126.com;
(二)信函方式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粮油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建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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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征求《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
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精神,在上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程序以及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为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对2021年本区域撂荒耕地及农户进行逐一摸排,登记造册建档,对撂荒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农户发放复耕提醒书,并以村为单位对耕地撂荒农户张榜公布。对下年撂荒地调查中仍未复耕的,经公示后则次年即2022年取消补贴资格。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市级下达区县(自治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五)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区县(自治县)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者受益。
(六)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七)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