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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农委计财〔2020〕81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制定了《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华巧;联系电话:28450531)
附件: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
2020年9月8日
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菜篮子”供给能力,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批准,实施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针对全市新建的光温室和塑料大棚钢骨架(以下简称“温室大棚”)进行补贴,统一建设标准,提高温室大糊的宜机化水平,推动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额确定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二、试点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为温室大棚钢骨架及配套设备。
(二)补贴产品条件
1.补贴产品的用地符合本市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要求。
2.补贴产品用于作物种植,符合温室大棚设计要求(附件1),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设计、选址、场区布局、基础、施工等符合相关标准
3钢结构骨架必须工厂化生产,釆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处理,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现场进行组装,不允许现场焊接,自行安装不予补贴。
4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竣工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5须提供市级以上农机推广鉴定部门出具的田间验证评价意见(田间验证评价表见附件2、田间验证评价办法表见附件3)。补贴产品要有10栋以上的推广应用
(三)起补面积
温室大棚的起补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温室大棚之间空地、操作间(耳房)不计入建筑面积。
(四)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1.企业菅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安装施工能力,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3拥有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向补贴对象提供使用说明书、竣工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进行温室大棚使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