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范围及补贴对象
试点范围为我市各涉农区(以下简称“各区”)。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和发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的温室大棚,可申请补贴
五、补贴资金规模及补贴标准
分年度实施,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余额不结转下年使用。实行“先建后补,先报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
试点期内,分两类给予补贴:1.日光温室;2.塑料大棚(含电动卷膜机)。补贴标准详见附件4。
单栋温室大棚补贴资金不超过13万元。年度内,农业生产个人每户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菅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六、操作流程
实行“先申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企业自主投档。温室大棚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主投档面向全国温室大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
(二)补贴对象提交申请。拟新建温室大棚的农业生产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当地区农业农村委提交《温室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申请表》(附件5,以下筒称“申请表”)
(三)补贴资格确认。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资金规模,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立补贴对象,并在行政村所在地、项目实施地按照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补贴对象自主购置。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温室大棚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并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要求全程留痕
(五)补贴对象申请补贴。补贴对象在温室大棚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所属区农业农村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补贴:1.温室大棚信息(施工图纸、建造合同、供货清单、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4卡(账)号;5温室大棚建造过程照片(能反映主体工程进展情况)等材料。补贴对象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区农业农村委对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六)实地核实查验。区农业农村委对申请补贴的温室大棚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核查温室大棚类型、跨度、长度、脊高、肩高、面积、栋数、设备配置是否与申请表、图纸一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检查铭牌是否符合要求,拍摄补贴对象和温室大棚的合影照片,填写《温室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核验表》(附件6)。同时,各区应安排工作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温室大棚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核查选址、场区布局、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是否满足相关需求,进行施工安装质量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资金兑付。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完成核验、公开公示等环节后,将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材料交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申请补贴对象。资金兑付后,市农业农村委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对相关产品或设备质量检测的能力。
(八)信息公开。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公示补贴产品的相关信息。区农业农村委应在行政村所在地、项目实施地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将资金的使用管理、补贴实施等情况对村民公开,公开公示情况应存档备查。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补贴对象信息、补贴产品情况等按照要求全面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