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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印发

发布日期:2018-12-06   来源: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内容字号:

7.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7.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认证委托人希望扩大其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提交有关资料。扩证方式根据产品特性、认证风险和已获证产品等信息确定,扩证方式可采用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等方式,具体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7.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认证委托人自愿提出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可以缩小认证证书获证范围。

缩小获证产品范围时,认证机构应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认证证书。

8.认证变更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认证证书信息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换发认证证书,具体要求在产品特则中规定。

产品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应按产品认证特则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确认,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认证依据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公布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9.认证标志

9.1认证标志样式

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准许使用农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认证标志样式见图1。


图1: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9.2认证标志使用

认证标志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件产品上,除非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可以标注在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标志应加施产品明显位置。

标志只能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未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不得使用,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撤销或注销后,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认证标志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使用。

9.3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0.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按认证机构收费办法执行。

11.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内容要求

产品认证实施特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产品范围及认证单元划分;

(2)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3)工厂检查相关要求;

(4)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型式试验要求;

(5)产品技术规格一致性核查项目及方法 ;

(6)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含监督频次、产品抽样检验等);

(7)认证证书及验证要求;

(8)认证产品变更要求;

(9)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要求(如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产品关键件生产工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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