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1监督频次
获证后,一般在一个证书有效周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企业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所有权、管理者、组织机构、产品设计更改、生产条件或质量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结论时。
具体监督频次安排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2监督内容
原则上,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或产品抽样检验(必要时),检查重点为保持及变化情况。
每次监督检查至少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1、3、4.1、4.3、4.5、5、6.1、7、8、10条款及以下内容:
——资质保持和变更;
——上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实施;
——获证产品的变更(如结构、工艺、材料等);
——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如国家监督抽查,用户投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后工厂检查应涉及各获证的认证单元、主要生产场所及关键生产过程。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从每个认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检查其与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的一致性。
5.3产品抽样检验
若发生5.1(2)情况时,认证机构可从市场或生产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具体产品抽样检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4监督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有一般不符合项,当所有不符合项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严重不符合项,或市场反馈有重大质量事故时,按本规则6.3条款规定予以暂停或撤销等处理。
5.5监督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监督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验等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决定。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决定;符合暂停或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条件的,认证机构应做出暂停或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对外公告。